编者按:
2025年7月3日至7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2025年度第一期、第二期仲裁员业务培训会举行,旨在深度赋能仲裁员专业成长与发展,全面提升办案质效与专业素养,进一步夯实北仲仲裁品牌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培训期间,围绕“仲裁庭成员如何切实发挥纠纷解决的主体作用,更好协同推进仲裁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质效”,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北仲仲裁员付少军以“以客观中立为基石 提升边席履职效能”为题进行发言。全文如下:
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职责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其中申请人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为第一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为第二仲裁员,一般称为边席仲裁员或边席。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1 仲裁庭是独立行使裁决权的组织
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无论是当事人选定、委托主任指定、主任依规则指定还是两名边席共同选定,均是平等行使裁决权的一员。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无论是根据三名仲裁员一致意见作出,还是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或者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均是仲裁庭作为裁决组织的裁决,属于仲裁组织的意志,而不是三名仲裁员的意见,或者持多数意见的两名仲裁员的意见,或者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1 首席仲裁员的程序主导权
首席仲裁员主导仲裁程序的推进,庭前起草庭审提纲;开庭前组织庭前评议,明确庭审重点;庭审中主持庭审程序;庭审后组织庭后评议,决定是否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及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若有);评议后根据评议结果拟订裁决书初稿,提交仲裁庭进一步评议并作出仲裁裁决。
1 边席仲裁员应客观、中立地积极履职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往往是基于对该仲裁员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的信任,或者基于该仲裁员对某一法律问题一贯秉持的学术观点或在类似裁决中的裁决意见。因此,边席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仍然是仲裁庭平等、独立的一员,在尊重首席仲裁员程序主导权的同时,应积极履职,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既要防止明显偏袒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又要防止为了所谓的“避嫌”,而不敢坚持对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合理意见。
在作为一方当事人选定的边席仲裁员参加仲裁时,本人努力淡化被一方当事人选定的身份,努力坚持首席仲裁员思维,不偏不倚,客观中立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员的职责,坚持以公正裁决为中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敢于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意见,至于该意见究竟更有利于哪一方当事人在所不论,但要避免固执己见;又要敢于坚持对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合理意见,但必须尊重《仲裁规则》。
边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各个环节的职责
边席仲裁员应在仲裁庭的统一组织下,在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履职。
1 庭前阅卷环节
在收到案件材料至开庭之前,应坚持全面阅卷,梳理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的具体内容,合同或法律依据,对应的证据,重点审查仲裁请求是否清晰或是否容易产生歧义;梳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的具体内容,合同或法律依据,对应的证据,重点审查答辩意见与仲裁请求的对应关系,特别是答辩意见是否属于反请求的范畴。在此阶段,重点是厘清双方当事人意见和依据,不急于思考处理意见,一方面初步阅卷通常不能得出确定的意见,另一方面亦要避免先入为主,形成某种倾向性意见。
在收到首席仲裁员的庭审提纲后,进一步阅卷,重点是根据庭审提纲检查自己前期阅卷是否有遗漏,并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检查庭审提纲是否遗漏,若有则及时提示仲裁庭关注。
1 庭前评议环节
在庭前阅卷和学习庭审提纲的基础上,重点是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提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提示仲裁庭庭审中在全面审理的基础上,重点调查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1 庭审环节
围绕庭审提纲,紧跟首席仲裁员的审理思路,重点关注关键证据的质证情况,关键事实的查明情况,争议焦点的辩论情况,在首席仲裁员有遗漏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自己认为没有审理清楚的关键事实,当事人没有充分展开的辩论意见,可以在首席仲裁员的统一主持下补充提问。提问应仅仅针对事实或者争议焦点,避免有倾向性地提示或暗示,避免表露自己的法律意见,避免使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袒其的错觉,亦避免使对方当事人对自己的客观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本人的做法是,一般仅仅针对事实问题补充提问,问一方当事人之后,请对方当事人回应。如果一定要针对法律问题补充提问,在提出问题之后,请双方当事人分别予以回应。
1 庭后评议环节
根据首席仲裁员的安排,如果是自己先发言,则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逐一提出支持或者不支持的评议意见以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并回应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如果自己后发言,则在另一位仲裁员和/或首席仲裁员发言的基础上,同意其他仲裁员意见的,则进一步补充理由和依据,不同意其他仲裁员意见或者其他仲裁员遗漏的仲裁请求,明确提出自己的评议意见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合同或法律依据。努力淡化自己边席的身份,坚守全面、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发表评议意见,不受其他仲裁员或当事人意见的干扰,既不迁就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合理意见,又要敢于坚持对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合理意见,与前述边席应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并不矛盾。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道理越讲越清”,在仲裁庭评议环节,两位边席仲裁员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针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不同的甚至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充分说明理由,一定有助于仲裁庭依法采信证据、深入查明事实、精准适用法律,从而有助于仲裁庭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当然,两位边席仲裁员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意见,一定是在庭后评议环节,决不能体现在庭审环节。
1 裁决书初稿核阅环节
收到首席仲裁员起草的裁决书初稿后,尽量当天回复,若当天不能回复的,及时告知仲裁庭裁决书初稿已经收到,认真学习后及时回复。重点核阅:1.裁决结果是否与庭后评议意见一致,若不一致,起草人是否作出了特别说明,是否提示仲裁庭其他仲裁员予以重点审核并另行提出评议意见。2.证据认定和事实查明情况,特别是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真实性的证据,若予以采信,重点看采信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或冲突。3.仲裁请求的支持情况,在支持该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下同)的情况下,审查作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是否充分,是否回应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在不支持该项仲裁请求的情况下,审查不支持所依据的证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是否充分,是否回应了主张一方的代理意见与合理关切。4.坚持全面核阅原则,既要针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提出核阅意见,又要针对错别字等明显的文字错误提出修改意见,但原则上不能针对篇章结构、表述方式、选词造句等与实体裁决无关的个人行文习惯提出核阅意见。
1 裁决书终稿签署环节
裁决书终稿提交后,重点审查是否将仲裁庭补充核阅意见或修改意见予以修改。在核对无误后,及时签署,及时评价其他仲裁员和办案秘书,完成结案所需要的所有程序。
以上是本人作为边席仲裁员的一些做法和心得体会,谨供参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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